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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东莞市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0
浏览量: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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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06-20 / 2022-06-30
奖励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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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必须符合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领域,且已实现销售(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三)申报产品必须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核心技术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四)装备产品的自主化率(即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设备及部件价值量占整套装备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五)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或系列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同一单位申报入库储备项目数量不限,原则上省级财政每年仅安排支持同一申报单位一个项目)。

  (六)申报单位近5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不存在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网https://credit.gd.gov.cn查询结果为准),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对应办理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以及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均不予以支持。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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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方式

  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要求的装备产品,且已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产品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支持额度不低于1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按照省财政厅“先入库再安排预算”的工作要求,2023年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原则,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请各园区、镇(街)工信部门结合辖区内项目情况,根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项目入库储备工作。

  (二)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字样,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三)申报表格须经项目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若无审查意见或公章,均视为不同意推荐上报。


  三、责任义务

  (一)获得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积极配合后续项目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现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1个项目只能申请1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报时间

  请各申请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登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210.76.80.141/login),完成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材料(汇编成册,纸质材料一式5份)于7月1日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68号塞纳嘉园2楼)。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10日


  (联系人:湛得安,联系电话:22328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