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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开展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两部门关于开展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7
浏览量:1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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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
2022-06-20 / 2022-07-15
资质荣誉 | 事后补助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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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主体

  高校是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体,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地方高校以及其他部门所属高校。


  二、申报条件

  (一)所在高校已建有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截至2022年6月15日,以高校发文时间为准);

  (二)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具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已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高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已纳入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的高校不重复申报;

  (六)相关申报材料要本着真实、有效的原则,由各申报高校自行完成。


  《办法》条件如下: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高校已建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二)高校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有关设备、数据以及服务的专项经费保障。

  (三)拥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业务素质强,已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在10名(含)以上,其中5名(含)以上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从事过3年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本校优势学科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础设施,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

  (五)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考虑:

  (一)高校具备科技部认定的科技查新资质,或其他有关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认可的有关资质。

  (二)高校具有获评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认可的其他有关证书的人员。

  (三)高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关服务平台。

  (四)高校已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五)高校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有关设备、数据以及服务的专项经费投入增长机制。

  (六)高校已建立校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统筹协调和联动机制。

  (七)高校已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成熟经验以及典型案例。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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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相关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建设,增强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1〕2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为加强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据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考虑地区分布、高校类型和学科特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择优遴选第四批20家左右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高高校创新质量和效益,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申报主体

  高校是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体,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地方高校以及其他部门所属高校。


  三、申报条件

  (一)所在高校已建有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截至2022年6月15日,以高校发文时间为准);

  (二)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具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已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高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已纳入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的高校不重复申报;

  (六)相关申报材料要本着真实、有效的原则,由各申报高校自行完成。


  四、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各高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公共服务管理系统(http://ggfw.cnipa.gov.cn:8010/gl/)提交《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其他部门所属高校直接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抄送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高校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需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推荐不多于1家地方高校。通过系统填报和审核材料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7月15日。

  (二)材料核实和初步筛选。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有关司局对材料进行核实,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单位。

  (三)专家评审。候选单位汇报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间、形式另行通知)。


  五、名单公示与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对通过专家复核的高校名单,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发布。


  六、工作要求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次遴选工作,指导有关高校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申报;做好新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培育工作,加强对已有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指导和支持。为便于遴选工作开展,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参加本次遴选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其他部门所属高校指定1名遴选工作联系人,并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2)发至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联系人邮箱。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3日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联系人:侯金霞 宋志军

  电 话:010—62083852 62086118

  邮 箱:houjinxia@cnipa.gov.cn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惠斌 刘法磊

  电 话:010—66092082 66096733

  邮 箱:gxc7937@moe.edu.cn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

  联系人:杜娟娟 林 烨

  电 话:010—62514651 62514696

  邮 箱:cgzhuanli@cutech.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