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认定奖励(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2021年5月20日—2026年5月19日)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包括复核通过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奖励。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包括复核通过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时间,以工信部门公布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有关红头文件落款时间为准(若工信部门无相关除名通知,则复核通过)。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二、国家级“能效领跑者”认定奖励(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2021年5月20日—2026年5月19日)获得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称号,可按规定申请奖励。获得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称号的时间,以工信部门公布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称号的有关红头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三、清洁生产称号认定奖励(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2021年5月20日—2026年5月19日)首次实施或因证书到期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或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证书到期开展新一轮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不纳入奖补范围),可按规定申请奖励。获得清洁生产称号的时间,以工信部门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的有关红头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四、节能目标考核奖励(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2021年5月20日—2026年5月19日)对在国家、省、市、区节能目标考核中获得等次为“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区节能目标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时间,以工信部门及发改部门联合公布考核结果的有关红头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五、开展能源审计奖励(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2021年5月20日—2026年5月19日)已开展能源审计且被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奖励。完成能源审计的时间,以工信部门评审后得出的专家意见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六、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2021年5月20日—2026年5月19日)首次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奖励。首次完成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时间,以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相关信息时间为准。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七、建设充电设施项目扶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2021年5月20日—2026年5月19日)对建设充电设施项目,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项目投资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在黄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三年的正常连续使用。运行初始时间从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起计算(含当月)。由项目投资方在项目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后提出资金申请。享受补贴的项目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当年获得补贴的基础设施项目至少运行满三年,运行总功率数三年内均达到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如实际运行总功率数未达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则应退还补贴差额。运行初始时间从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起计算(含当月)。
(四)项目投资方在3年存续期间内退出正常运行的(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未退回补贴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1.未满一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2.已满一年、未满两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60%补贴资金;
3.已满两年、未满三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
(五)建设前已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七)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八)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关于组织开展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发改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低碳发展办法》”)、《申请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认定奖励(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指南》等文件精神,启动《低碳发展办法》中涉及区工信局兑现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事项
1.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认定奖励
2.国家级“能效领跑者”认定奖励
3.清洁生产称号认定奖励
4.节能目标考核奖励
5.开展能源审计奖励
6.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7.建设充电设施项目扶持
二、受理时间
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2日
2022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23日
一年内分两批受理,申请企业需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递交。逾期未按时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受理范围
根据申报项目相关指南为准。
四、申报流程
(一)注册和预审
申报单位请于申报时间内及时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http://zcdx.gdd.gov.cn)申请注册和提交预审。
(二)纸质材料受理
预审通过后,请在规定期间内及时将申请审批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三)资金拨付申请
在线办理,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收款确认函》。
五、咨询方式
(一)政策兑现系统的账户、资料上传方式、资料类型、系统申报的相关事宜咨询受理部门,即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82114062);
(二)政策申请业务事宜咨询业务主管部门,即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82118410;建设充电设施项目扶持事宜咨询电话:82378447)。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