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3、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4.申报企业、载体内企业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执行额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做了登记并审批通过。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五类企业”首次登统奖
《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全球在华服务供应商或中国服务外包百家成长型企业(以上简称“五类企业”)在政策存续期间,首次完成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及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登统(经商务部确认)。
2.服务贸易业务
政策存续期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有服务贸易业务实绩的企业。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政策存续期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的企业。
4.在岸服务外包业务
政策存续期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有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的企业。
5.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基地)
政策存续期间,产业载体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等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服务贸易示范基地。
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关于申报海珠创新岛十八条外经贸企业奖(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申报海珠创新岛十八条外经贸企业奖(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3、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4.申报企业、载体内企业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执行额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做了登记并审批通过。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五类企业”首次登统奖
《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全球在华服务供应商或中国服务外包百家成长型企业(以上简称“五类企业”)在政策存续期间,首次完成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及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登统(经商务部确认)。
2.服务贸易业务
政策存续期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有服务贸易业务实绩的企业。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政策存续期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的企业。
4.在岸服务外包业务
政策存续期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有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的企业。
5.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基地)
政策存续期间,产业载体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等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服务贸易示范基地。
二、奖励标准
1.“五类企业”首次完成登统,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2.服务贸易业务实绩、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奖励标准
对年度登统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实绩达到2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奖励条件时,取奖励较高一项给予。具体档次及标准见下表:
3.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奖励标准
对年度登统在岸业务实绩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具体档次及标准见下表:
4.对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 万元奖励。具体档次及标准见下表:
5.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等次服务外包示范园和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奖励标准:获得“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在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的示范园区(或基地),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申报材料
1.2020年海珠创新岛十八条外经贸企业奖(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事项申报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承诺书(附件2);
4.海珠创新岛十八条外经贸企业奖申报表(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事项)(附件3)。
5.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下载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二)专项申报材料
1.“五类企业”首次登统奖
(1)取得“五类企业”称号的证明文件;
(2)当年首次完成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统的证明文件。
2.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奖
(1)企业服务贸易或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附件4);
(2)企业服务贸易或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3)收汇水单复印件。
3.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奖
申报材料同上服务贸易、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奖,无需单独提供材料。
4.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奖
(1)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附件5);
(2)企业在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3)收入凭证复印件。
5.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基地)奖
(1)获得市级及以上等次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地)的证明文件;
(2)上级扶持资金拨付证明文件(若申报该项资金时,上级扶持资金尚未拨付,该项资料可后补)。
说明:上述2.3.4项关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合同与收汇水单(收入凭证),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提供申报资料:
(1)提供申报期间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5份服务外包合同(或补充协议)复印件及其包含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内容、金额、合同签订名称等主要条款的中文翻译件和收汇水单(或收入凭证)复印件,其他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合同及收汇水单(或收入凭证)情况应随时备查。
(2)提供申报期间全部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合同(或补充协议)复印件及其包含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内容、金额、合同签订名称等主要条款的中文翻译件和收汇水单(或收入凭证)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1. 申报材料请按本通知所列材料顺序对应排列,自制目录和页码,并用硬皮纸作封面胶装成册,盖骑缝章,不能另外粘贴、夹页、订补或替换。超过1.2厘米厚度的应在侧边标注企业和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同时请提交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所有材料扫描合并成一个PDF文件以及所有表格的Excel格式电子文件)。
2. 同一个企业(单位)申报多个项目,需按材料要求(基本材料+具体项目材料)分项目申报,在封面标注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及实际经营地址。
3. 不同申报项目用有色纸相隔。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合同与对应的单据证明应装订在一起。
4. 外文资料均应有对应的中文翻译,装订附后,企业同时书面承诺译文与原文内容的一致性。如不翻译或不完全翻译的视为申报无效。
5.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无法取得的材料,不得伪造(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可对无法取得的原因附上相关说明或其它证明材料。说明和其他证明材料仅作为评审参考。
6.请企业确认《企业诚信信息记录》是否显示有不良记录,并扫码确认,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应及时向诚信网站申请《企业商务诚信报告》,打印附在《企业诚信信息记录》后面与其它资料一并胶装成册提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将作为审核依据,有不良记录但不附上《企业商务诚信报告》的视为申报无效。
五、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向海珠区科工商信局提交申报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两份)请于2022年1月7日前报送至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地址:海珠区泰沙路555号602室;申报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hzwjmj@126.com。
海珠区科工商信局
2021年12月27日
(联系人:陶洁雅、谢艳阳,电话:020-842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