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2020年经营贡献奖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I类63-65)。
(二)申报单位于2020年前设立,并在南沙区内实际开展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且非我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三)2020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纳税总额包括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出口退税、海关代征税收、随税收征收的附加费等。
(四)2020年比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2020年发展奖励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二)申报单位于2020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高管及骨干人才2020年非薪金收入奖励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I类63-65)。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以下简称“高管”),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管及骨干人才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为准,需缴纳至少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四)申报单位的高管人才按我局发布的《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高管人才薪金收入奖励的申报指南》进行认定、骨干人才按区人社局发布的《南沙区骨干人才奖办事指南》进行认定。
(五)申报单位的高管及骨干2020年获得申报单位分配的股东分红、股息、红利所得或转让所持有的申报单位股份获得的收益(以下简称“非薪金收入”)。
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高管人才2020年薪金收入奖励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I类63-65)。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以下简称“高管”),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管2020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为准,需缴纳至少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四)申报单位代本单位高管申报本奖励时,需要同时申报2020年度企业经营贡献奖,并获得2020年度企业经营贡献奖。
五、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2020年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I类63-65)。
(二)买卖双方须是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不能是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
(三)申报单位2020年度购买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四)申报单位2020年度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
六、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落户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2020年租金及办公房产购置补贴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二)申报单位于2020年新设立或新迁入南沙,且于本办法有效期内在南沙区租用200㎡以上场地实际开展办公运营或租用1000㎡以上厂房用于生产经营(以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或购置办公房产实际开展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
租用厂房或租购办公房产是指由其租赁或购买且自用的房屋及研发测试生产等专用场地,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仓库等)。其中购置的办公房产需承诺10年内不得出(转)租、转售及改变用途。
七、征集2021年度南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一)申报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二)申请项目必须基于申报单位(含其正式员工)近5年内在区块链、5G、工业互联网等重点技术领域拥有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或3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3件实用新型专利(此处暂不包含人工智能方向,该方向的应用示范项目已另行发布申报指南)。
(三)申请项目具有扎实的工作基础、明确实施计划,在所属行业或应用领域中具有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应用推广价值,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申报单位须承诺在项目正式验收后提供不少于2年的免费运维服务。后续运维模式由申报单位与应用场景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五)申报单位没有尚未完成验收的南沙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
在我区实际开展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不受第(一)、(二)条限制。
八、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2020年配套奖励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I类63-65)。
(二)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对于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没有要求落实验收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落款日期须在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明确要求落实验收工作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落款日期须在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三)已收到上述工信部门的扶持资金。
(四)项目在办法有效期内通过验收(限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有明确要求落实验收的项目)。
九、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2020年集成电路资助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二)申报单位应在南沙实际开展研发、生产、经营活动。
(三)申报单位的相关项目(MPW、首次流片、首购首用)合同签约、执行时间在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
十、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2020年自动驾驶补贴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
(二)申报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办公和生产经营,在南沙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并按要求安装道路测试监管设备或向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运营中心的“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时监管系统”上传道路测试实时数据。
(三)申报单位开展道路测试的,且于2020年取得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四)申报单位开展自动驾驶出行服务的,车辆运营时间应满1年,车队规模在10辆以上,车均行驶里程超过3万公里,车均订单服务超过600单,且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十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2020年智慧灯杆建设补贴
(一)申报单位为2020年至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含5G、量子通信、北斗)、新一代互联网、第三代半导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及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区块链等);对在南沙区实际开展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不作上述要求。
(二)申报单位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在南沙区建设运营智慧灯杆且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验收并移交给区照明管理部门。
十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电信运营商2020年5G建设奖励
(一)申报单位为在南沙区实际开展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二)申报单位在政策有效期内进行以下业务之一:
1.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租赁南沙区通信管廊;
2.为南沙区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园区、文商旅热门场所实施5G室内网络覆盖,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验收报告的落款时间为准)完成10家及以上场所的5G网络覆盖(同一个业主单位的不同地理片区只算一个场所)。
关于开展2021年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兑现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我局现开展2021年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兑现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及受理时间
网上受理申请时间: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7日,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1月13日。请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完成线上及线下纸质材料提交工作,逾期不申请或提交,视同自动放弃。本年度申报事项如下:
1. 经营贡献奖(办法第三条第(二)点 已设立企业)
2. 发展奖励(办法第五条)
3. 人才薪金收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点 高管人才)
4. 人才非薪金收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点)
5.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办法第十条)
6. 租金及办公房产购置补贴(办法第十一条)
7. 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补贴(办法第十三条)
8. 项目配套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9. 集成电路资助(办法第十五条)
10. 自动驾驶补贴(办法第十六条)
11. 智慧灯杆建设补贴(办法第十七条)
12. 5G建设奖励(办法第十九条)
二、申报要求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补贴标准、受理窗口等事项详见各奖励的申报指南。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三、申报流程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请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qiye.gzns.gov.cn)进行注册,在“政策兑现办事指南”或“办事服务-政策兑现在线申请”专栏选择对应申报事项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盖章版扫描件。事项预审通过后,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所有申报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现场递交。
四、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
兑现事项具体情况可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2楼工信局;
联系电话:39053426。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