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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已结束2021年度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量: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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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07-12 / 2021-07-30
人才补贴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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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类

  港澳青年,年龄介于18至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台湾青年和海外青年参照执行。

  2.单位类

  (1)前海企事业单位,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合法运营的各类单位。

  (2)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在前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注册企业股东,则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报结束日,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3)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由港澳地区的高校、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国家级、省(部)级或深圳市级科研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的承建企业。

  (4)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由港澳地区的高校、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的运营企业。

  (5)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深圳市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6)港澳青年社团组织,经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行政公职局批准注册设立的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组织。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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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放2021年度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应市审计局要求,我局已对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的受理工作进行整改优化。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将于2021年7月12日重新开放,开放受理时间和所需申请材料将按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咨询电话:0755-36667440,咨询邮箱:xgc@qh.sz.gov.cn)


  附件

  2021年度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2021年度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港澳青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1.受理方式:集中受理。

  2.申请时间:2021年7月12日9:00至2021年7月23日18:00。

  3.受理时间:由2021年7月26日开始统一计算受理时间,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结果公示。


  二、申报主体

  1.个人类

  港澳青年,年龄介于18至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台湾青年和海外青年参照执行。

  2.单位类

  (1)前海企事业单位,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合法运营的各类单位。

  (2)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在前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注册企业股东,则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报结束日,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3)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由港澳地区的高校、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国家级、省(部)级或深圳市级科研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的承建企业。

  (4)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由港澳地区的高校、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的运营企业。

  (5)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深圳市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6)港澳青年社团组织,经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行政公职局批准注册设立的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组织。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满足《实施细则》各项资助对应条件。


  四、申报网址

  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qhsk.sz.gov.cn/fund)。


  五、申报材料

  1、单位类资助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备材料

基本材料

1

《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资助申请表》《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2

办公场地购置合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3

提交材料之日前三个月的会计报告

4

上年度单位完税证明(本年度新成立企业无需提供)

5

上年度验资报告(本年度新成立企业无需提供)

6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年度新成立企业无需提供)

7

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机构提供注册登记证明材料)

8

企业信用信息单(非企业机构无需提供)

第四条设奖学金

1

港澳高校出具与申请单位共设前海奖助学金的官方证明

2

奖助学金捐赠协议

3

奖助学金设置方案

4

奖助学金资助港澳大学生在本单位的实习或就业情况说明(就业须提供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实习资助

1

实习生工作情况说明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就业资助

(如雇佣的港澳青年已申请个人资助,以下材料可不提供)

1

雇佣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

港澳青年上年度个人完税证明(需备注公司名,可登录税务平台单位账号打印)

3

港澳青年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港澳青年高校毕业证(学位证)

5

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6

港澳青年入职以来参保证明

第九条创业启动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若申请第一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深圳市创业资助、创客创业资助相关批文

3

若申请第二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资助相关批文

4

若申请第三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5

若申请第四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香港科技园“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6

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款证明、汇款纪录证明)

第十条创业成本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若申请第一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用于支付租金或物业费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凭据

收费通知单

3

若申请第二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相关批文及兑付证明

购买服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用途说明材料

4

若申请第三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香港科技券相关官方证明及兑付证明

购买服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用途说明材料

5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款证明、汇款纪录证明)

第十一条培育企业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

银行流水或三个月的余额证明等可以证明企业不存在撤资或其他原因退回投资等情况

4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获得2000万投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如申请第一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入选为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或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相关批文

3

如申请第二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入选为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相关批文

4

如申请第三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资助的相关官方证明

5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款证明、汇款纪录证明)

第十三条上市奖励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有效期内的国家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

1

贷款银行金融许可证

2

贷款协议

3

获得深圳市财政风险补偿相关证明

4

风险情况说明

5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企业坏账证明)

第十六条创业交流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或公示材料

3

奖金发放证明

第十七条融资成本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贷款银行金融许可证

3

贷款协议

4

银行流水等相关还款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

1

所聘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

港澳青年员工获得的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所聘港澳青年个人完税证明(需备注公司名,可登录税务平台单位账号打印)

5

所聘港澳青年入职以来参保证明

第十九条科创载体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如申请第一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批文

3

如申请第二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省、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实验室,省、部工程研究中心相关批文

4

如申请第三款资助,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相关批文

5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款证明、汇款纪录证明)

第二十条孵化启动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入孵企业清单、入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的租赁合同

3

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运营人员个人社保记录

4

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制定的载体管理办法(包括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等信息)

5

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孵化运营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

3

购买服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用途说明材料

4

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运营人员个人社保记录

5

入孵企业清单、入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的租赁合同

6

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制定的载体管理办法(包括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等信息

7

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孵化奖励

1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2

获得投资所需材料:

孵化载体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和验资报告/孵化载体内企业获得融资的投资协议和验资报告以及创业载体提供融资服务的质押协议或担保协议

银行流水或三个月的余额证明等可以证明企业不存在撤资或其他原因退回投资等情况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证明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投资的相关材料

3

首次公开上市所需材料: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证明企业在孵化载体内经营超过1年的相关材料

4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需材料:

有效期内的国家、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证明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材料

5

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所需材料:

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批文

6

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例如:收款证明、汇款纪录证明)

第二十三条育才基地

1

所聘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

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股东提供外商企业投资设立备案回执、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三年周年申报表)

3

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相关批文

4

如前海企事业单位申请资助,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交:

港澳博士后人员进站工作协议

第二十五条青年活动

1

品牌活动方案、前海管理局批准备案材料、现场图片、新闻媒体报道、嘉宾信息材料和签到表等证明活动规模、影响力和实际发生的有关材料

2

用于支付举办活动费用的原始票据(增值税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

3

如港澳青年社团组织申请资助,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交: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备案证明(仅境外注册的青年社团组织需提供)

内地民政局/香港警务署出具的社团组织成立证明材料

4

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

  2、个人类资助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备材料

基本材料

1

《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资助申请表》《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2

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

上年度个人完税证明(需备注公司名,可登录税务平台单位账号打印)

4

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

港澳青年高校毕业证(学位证)

6

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六条就业资助

1

入职以来参保证明

第七条专业人士

1

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

入职以来参保证明

第八条人才奖励

1

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孔雀计划”人选认定证书

2

入职以来参保证明

第二十六条租房资助

1

申请人、配偶、子女无房产证明

2

如申请人为企业股东无法提供个人完税证明,则需提供:

个人参保证明

第二十七条交通资助

1

如申请人为企业股东无法提供个人完税证明,则需提供:

个人参保证明


  六、申报流程

  (一)材料提交

  1.申报主体需进入“支持港澳青年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进行账户注册。

  2.申报主体登录申报系统后选择对应资助项目,并按页面提示上传附件。

  3.网上审批通过后,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等待后续环节审核;对于申报资料不全或需补充材料的申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对申请予以结束操作,申报单位经办人需提交新申请,超过办理时间将不再受理。

  (二)第三方机构审核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委派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进行核查,对申报主体资质、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

  (三)前海管理局认定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核准认定。

  (四)公示及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要求申报主体所在单位提供请款材料,并在收齐请款材料后进行资金拨付。

  申请单位类资助的,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申请个人类资助的,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个人所在单位的指定账户,所在单位在收到补贴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拨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银行回单(拨款单位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七、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不得资助情形与责任追究以《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为准。

  (三)申报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主体,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请人以及该单位5年内申报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资格。

  (四)咨询电话:0755-36667440

  咨询邮箱:xgc@qh.sz.gov.cn

  官方微信公众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