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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申报补充指引
申报已结束广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申报补充指引
发布时间:2020-04-23
浏览量: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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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州市财政局
2020-03-31 / 2020-04-27
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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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贴息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纳入全国性及广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2.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获得银行优惠贷款的企业。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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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申报补充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申报及审核工作,根据近期《财政部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贴息资金审核的工作要求,现就3月31日我市发布的《广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申报指引》(见附件1,下称《申报指引》)中“申报方式”、“申报所需材料”和“申报时间”等部分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1.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业,按原《申报指引》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受理部门申报。

  2.注册地不在广州市的企业,如获得广州市内银行发放的优惠贷款,且未向企业注册地相关部门申报的,可向广州市内贷款银行所在区的受理部门申报。


  二、申报所需材料

  在原《申报指引》列明的5项申报材料基础上,企业还需提供以下3项材料:

  企业优惠贷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专项优惠贷款使用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信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银行对账单、银行账、现金账、相关明细账、承担调配任务的调配单、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和税票等相关资料。

  各项材料需盖有企业公章,提交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扫描件各一份,企业优惠贷款基本情况表(附件2)请另外提交电子版原件。

  此前已按《申报指引》要求递交申报材料的企业,也需按照要求向各区受理部门及时补充上述材料。


  三、申报时间及其他事项

  1.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审核工作的时间要求,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4月27日前向区受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4月28日–4月30日期间获得优惠贷款的企业,请于5月6日前尽快递交申报材料)。

  2.对于5月1日后获得优惠贷款的企业,是否继续受理贴息申报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另行通知。

  3.优惠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