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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引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印发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
浏览量: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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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1-01 / 2020-12-31
事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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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规字〔2019〕3号):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包括:本区户籍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基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劳动者以及各类补贴项目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人员(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本办法所指的失业劳动者,以办理失业登记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在南沙区内登记或注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财政保障、补助经费的单位不纳入本办法的用人单位补贴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工院校,是指注册地或实际办学地在南沙区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单位,均须在南沙区内注册或登记,经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具备相关资质或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

  (五)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

  (六)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八)经区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以内的毕业生。

  本办法所指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核发之日起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广州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和广州市属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待遇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镇(街)在制定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时,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劳动者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扶持。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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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引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规字〔2019〕3号),我局制定了《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社部门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