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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暖企稳企二十条》申报指南的通知(涉税费)
申报已结束关于印发《增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暖企稳企二十条》申报指南的通知(涉税费)
发布时间:2020-02-26
浏览量: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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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0-02-26 / 2020-05-31
事后补助 | 税收优惠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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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一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条件:

  1.免征2020 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条件: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除享受免征2020 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条件: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重点企业行业(支持标准第2 点的重点企业行业,包括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疫情期间提供免费运营服务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其他因疫情影响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等)。


  专题二延期申报

  (一)支持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办理条件

  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专题三延期缴纳税款

  (一)支持对象

  纳税人。

  (二)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专题四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支持对象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

  (二)办理条件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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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增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暖企稳企二十条》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暖企稳企二十条的通知》(增府办规〔2020〕1号,简称“暖企稳企二十条”)已于2月9日印发。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要求,为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现将暖企稳企二十条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开展暖企稳企二十条申报工作。如有疑问,请径向各责任单位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26日


  《增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暖企稳企二十条》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条款中的企业须在增城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关系和税收缴纳全部在增城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近三年内无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单位在符合该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符合对应条款的申报条件。

  (二)条款中的中小企业的划分参照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

  各条款的申报时间自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截止日期以条款的申报指南为准。逾期未提供申报材料导致无法享受财政奖补的,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三、申报方式

  本指南所有的奖励和补助,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即可获得支持。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的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开发区经科信局或各镇街经济办)提交申报材料(条款申报指南有具体明确的申报程序除外),经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初审后,由申报单位报暖企稳企二十条相应条款的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可以选择分批次申请支持或一次性申请支持。同一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符合条件的多项条款。拨付资金前,申报单位要向责任单位提供书面银行账户确认书一式三份。


  四、约束条款

  (一)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或上级多项政策规定的,执行完上级政策后,执行区政策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编造数据,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发现存在骗取行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任何奖补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单位和联系方式

科工商信.jpg

  附件1: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报指南.docx

  附件2:企业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申报指南.docx

  附件3:商贸服务业补贴申报指南.docx

  附件4:进出口补贴申报指南.docx

  附件5:农业经营补贴申报指南.doc

  附件6:物流补贴申报指南.doc

  附件7:攻关奖励申报指南.docx

  附件8:研发投入补助申报指南.docx

  附件9:减免租金申报指南.docx

  附件10:稳就业补贴申报指南.docx

  附件11:涉税费事项办理指南.docx

  附件12:防疫物资保障服务办理指南.docx

  附件13:服务支持办理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