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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沙区组织开展2019年度总部型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南沙区组织开展2019年度总部型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量: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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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11-07 / 2019-11-22
资质荣誉 | 奖励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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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上述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5)上述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6)本办事指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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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沙区组织开展2019年度总部型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我局现开展2019年度总部型企业认定申报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前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政策兑现窗口。

 

  一、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并符合《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

 

  二、申报项目

  2019年度总部型企业认定。

 

  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相关区总部奖励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材料详见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nszcdx.com)“申请指南”栏目。

 

  四、材料受理地点与时间

  1.申报材料受理: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各申报单位于 2019年11月22日(星期五)前登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nszcdx.com/)进行注册,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电子版。申请单位申请事项预审通过后,于 2019 年11月27日(星期三)前带齐纸质版申报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

  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60、61号窗);

  联系电话:020-39053010。

  邮箱:nanshazcdx@qq.com

  2.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

  总部奖励的具体情况可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D栋四楼

  联系人:曹小姐、郭先生;联系电话:020-39053379、020-39053032。

  特此通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