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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4
浏览量: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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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2019-05-24 / 2019-07-30
资质荣誉 | 奖励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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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三、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的机构,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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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引导和推动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我中心将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请你们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并推荐上报。

  二、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的机构,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申报机构需按要求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 1)。

  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合格且拟推荐上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孵化器的法人机构名称、地址、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

  五、推荐上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不超过该地区2018年度纳入火炬统计科技企业孵化器总数的5%,超出名额推荐将不予受理。

  六、请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材料(纸质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推荐表(附件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1),评审专家信息表(附件3)复印件等。

  联系人:刘祯,孙启新

    电话:010—88656202,010—88656206

    电子邮箱:liuz@ctp.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100045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9年5月24日


原文链接:

/news/info/21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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