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5
浏览量:4803
立即申报
立即评估
具体信息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01-01 / 2018-12-31
资质荣誉
申报条件
展开

       孵化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二)设立专门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三)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2种及以上孵化服务:创业咨询、培训、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市场、法律、人力资源、国际合作、技术开发与交流等。

  (四)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50%。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5年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众创空间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二)设立专门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3年自主支配权,保证众创空间的持续、稳定运营。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5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四)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个)。

  (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不少于1个。

  (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自动纳入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范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和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自动纳入我市众创空间登记范围。

通知原文
展开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工作的通知

  穗科创字〔2018〕345号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具备一定条件的孵化载体,经登记后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统计和管理范围。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组织评审工作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有意纳入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范围的孵化载体,均可申请登记。

  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自动纳入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范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和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自动纳入我市众创空间登记范围。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孵化载体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情况。

  (三)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在孵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导师服务情况。

  (七)孵化服务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三、众创空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众创空间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众创空间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情况。

  (三)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四)场地证明材料和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方式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创业工位情况。

  (五)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设立种子资金、投融资情况。

  (七)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五、报送要求

  (一)时间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常年受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

  (二)材料要求: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登记情况报送我委(含报送函、汇总表、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家评审表),并报送1份完整的申报材料至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六、其他情况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称、运营单位名称变更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我委;运营单位名称变更的需附上工商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运营单位变更的,需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并按照登记程序重新报送我委。

 

  七、联系方式

  1. 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联系人:陈晓龙

  联系电话:87590487

  地址:广州天河东路242号201室

  2.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创新平台处

  联系人:翟尧杰

  联系电话:83124162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