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建筑信息模型(BIM)相关标准和要求,项目纳入2021-2022年深圳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示范项目清单,并已通过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同一项目仅限申报1次;
2.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能够发挥良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模式具有创新性、信息化管理程度高。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申报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成果认定、获得批准、获奖等之日起超过3年的;
4.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6.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7.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2.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具有示范意义项目的,且竣工验收后经复核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70分及以上;同一项目仅限申报1次;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能够发挥良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模式具有创新性、信息化管理程度高;
5.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申报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成果认定、获得批准、获奖等之日起超过3年的;
4.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6.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7.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达到国家《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或《深圳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标准,且获得深圳市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或零碳建筑认定的项目,项目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能够发挥良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4.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并获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2018)并获得金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获得标识的时间应在2021年4月1日后,仅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能够发挥良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申报项目获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超过3年的;
4.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6.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7.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2023年4月1日-2024年1月31日之间获得由市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价机构评定的绿色建筑项目。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内实施的公共建筑和工业用地上配套办公建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能够发挥良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3.建筑本体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稳定使用三年及以上;
4.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完成节能改造验收的项目;
5.取得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核验测评节能量核定报告、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
6.项目须取得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费用构成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执行);
7.取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出具的节能改造项目核验意见;
8.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9.再次节能改造的项目,本次申报节能改造内容所涉合同签订之日距上次节能改造验收时间不少于三年,基准能耗须取上次节能改造验收之后的数据;
10.仅实施节水、节气单项改造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绿色物业示范项目):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3.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度的物业服务评价等级为AAA、AA、A级。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内交付并投入使用满一年以上的物业项目;
2.执行《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SJG 50-2018)或《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SJG 50-2022)获得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并在标识有效期内;
3.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在市住房建设部门(或所属区住房建设部门)完成备案;
4.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申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023年度的物业服务评价等级为AAA、AA、A级;
5.对于住宅物业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者共管账户的银行实时流水信息和账目信息应在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或公示。注:相关数据信息由市住房建设局在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提取,无需申报单位提供。
6.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绿色物业管理实施效果显著,能够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绿色转型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4.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制定工程建设标准):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含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澳门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编制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应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主导或参与编制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或者主导编制工程建设领域国家标准、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均不含图集);
3.申报项目涉及我市多个单位的,由我市排名靠前的编制单位联合我市其他编制单位共同提出申请;
4.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2.国际标准须是在2021年1月1日后由相关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相关国际标准制订项目;
3.“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须是在2021年1月1日后由区域标准化组织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制订项目;
4.国家标准须是在2021年1月1日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
5.省级地方标准须是在2021年1月1日后经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省级标准制订项目;
6.市级地方标准须是在2021年1月1日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的市级标准制订项目;
7.团体标准须是在2021年1月1日后由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相关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并在相关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声明且得到有效实施的团体标准制订项目。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4.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6.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3.具有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证明,处于正常消纳阶段的综合利用企业;
4.年设计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应达到50万吨(含本数)以上。
(二)申报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产业政策,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产品生产和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
2.主要原材料应当为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3.通过认定且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在认定有效期内。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4.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3.具有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证明,处于正常消纳阶段的综合利用企业;
4.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二)企业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综合利用企业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
2.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在认定有效期内,设施建设运营符合深圳市相关标准;
3.生产技术和产品设计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产业政策,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4.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号)、《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建规〔2021〕9号)、《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深建规〔2022〕4号)等相关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附件的说明在线申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00至2024年4月3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