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科技创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内企业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一)补助对象
租用我区已登记公示的孵化器、加速器内研发、生产等办公场地的科技企业。
(二)申报要求
1.申请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企业应为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应符合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目录要求,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注册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后,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拥有至少1项有效知识产权。
单个企业在孵化器或加速器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时间均不得超过36个月,其中按条件(1)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已获得其他类型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企业已享受满36个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不再按本办法给予扶持。
本指南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本指南所指知识产权类型有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2.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珠海市或高新区总部企业、已完成建设的购地企业(含其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区重点引进项目企业如未放弃履行投资合作协议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3.按《珠海高新区扶持在孵小微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珠高[2016]12号)规定获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不足36个月的,且符合前述条件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享满36个月。入驻区共建孵化器或加速器的企业,共建期满前,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扶持;共建期满后,继续配合区孵化载体业务管理部门工作的孵化器或加速器,其共建期满前入驻园区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满36个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扶持;共建期满后入驻园区的企业,场地租赁费用不予补贴。
4.在可分割转让的孵化载体内购买研发办公场地的企业,已完成转让审批手续的场地不予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含管理费)。企业向已购买孵化载体场地的业主租用办公场地,该场地不予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含管理费)。
5.如申请企业已注销,则停止拨付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专题二、市级及以上资质孵化器内中介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一)补助对象
在我区获得市级及以上资质的孵化器内租用办公场地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二)申报要求
1.申请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为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内注册并具有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获得市级及以上资质的孵化器内租用办公场地,可为高新区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提供包括工商注册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项目申报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咨询服务等,且上一年度至少已为高新区孵化载体内5家科技企业提供服务。
2.单个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孵化器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企业已获得其他类型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3.在可分割转让的孵化载体内购买研发办公场地的企业,已购买的场地不予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含管理费)。企业向已购买孵化载体场地的业主租用办公场地,该场地不予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含管理费)。
关于开展高新区2021年上半年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内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辖区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珠高〔2021〕39 号),我中心拟启动2021年上半年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内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辖区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对照申请指南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租用我区已登记公示的孵化器、加速器内研发、生产等办公场地的科技企业;租用我区已登记公示并获得市级及以上资质孵化器内办公场地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二、截止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开始申请,截至2021年11月26日结束。
三、注意事项及咨询电话
1.同一申报企业在不同孵化载体租用场地的,应分别提交《所在孵化载体审核情况表》。
2.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区双创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盖章版一式一份。
3.咨询电话:0756-3629981、0756-3629992、0756-3629866(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
1. 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内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费用补贴申报指南及申报材料
2.珠海高新区2021年度经登记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加速器名单
3.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
珠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