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
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详见附件);
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审批内容
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办理条件
(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
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
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详见附件);
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
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
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
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
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
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
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
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联系电话: 88100075
业务系统技术支持:86576088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五、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六、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委托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科技创新券兑现。